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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博志

公平要由何時算到何處?


自由、民主、公平、正義這些普世價值幾乎沒有人敢正面反對,用這些詞語來做各種主張和行動時,往往威力難擋。於是如羅蘭夫人所說:「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塞繆爾約翰生也說:「愛國是惡棍最後的藉口。」正義常是殺人的理由。而以公平為名推動的改革,也常因口號(甚至不是目的)之正當性而胡作非為。實際上這些價值都不是那麼簡單,用它們做口號的人不見得知道其真正的價值,而高揭這些口號的行動更可能既不符合這些理想,其方法更可能違背或傷害這些理想。本文要談的是公平這理想到底該怎麼計算。

我第一次注意到公平的計算問題是在初二的時候,那時有位剛要上初中的學生到我家學英文字母和音標。有一天他帶著念幼稚園的弟弟一起來,我媽媽給他們一串龍眼,那位哥哥開始上課,他弟弟就開始吃龍眼。下課時弟弟向哥哥說:「還有兩顆龍眼,你一顆我一顆,這樣最公平。」這話聽起來好像不對,但由下課只剩兩顆龍眼時算起,一人一顆確實像公平沒錯。覺得這話不對的,是認為該從他們得到整串龍眼時算起,弟弟自己吃了將近一串,剩下兩顆再來平分並非公平。但弟弟若夠厲害,也可以說前幾天、甚至弟弟未出生前哥哥已經吃了更多龍眼。

甚麼叫「公平」?

所以公平要從何時開始計算,是複雜且具爭議的問題。最近政府推動的年金改革中,批評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太多的人,就是只從退休之後開始算,而不管軍公教人員退休前是否拿比該有少的薪資(請參閱171期本專欄,〈年金改革要講清楚目的和道理〉)。

弟弟也可以說,哥哥到我家還學到字母和音標,所以理當少吃一些龍眼才公平。這就是公平要算到何處或甚麼範圍的問題。批評財富不均的智者該想到,他「生而較聰明」是否和有人「生在有錢人家」一樣對別人不公平?時間和範圍一擴大,公平的問題就有更多可爭議的地方。

政府因軍人保衛國家而把軍人排除在刪減退休給付的政策之外,這政策反一個方向看,就是說一般公務員都沒有甚麼用或沒有認真做事。這也許是不少人想刪減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的原因之一。但勞工就都很認真工作嗎?企業家更有不少能力不足甚至違法的人,要不要把他們的財富也充公才公平?這樣把計算公平的範圍擴大下去,很難算出甚麼才叫公平。

宗教處理各種不公平的方法,是求助於因果報應、天堂地獄以及最後審判等機制,來把所有時間所有範圍各種可能的不公平整體做個補償和了斷。但這些機制是存在於信仰中而非現實世界裡,只能讓人少埋怨看到的不公平,以及少做包括不公平在內的壞事,而不是讓不公平現象在現實世界中消失。

「無知之幕」的正義論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用「無知之幕」的假設來討論社會正義的原則,可說是把時間拉到「所有事情發生之前」起算。他假設大家在聚集起來選定甚麼是正義的原則時,都還不知道將來自己會是怎樣的人或處於怎樣的地位,因此是在無知之幕的後面選原則,這些原則對後來的自己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所以選這些原則時可擺脫私利,因而選出的原則可說符合社會正義。如果將來真正發生的事情對每個人都是以同樣的機率隨機發生,這樣的概念確實是找出公平正義原則的好方法。

然而未來事件若非隨機發生,而是受到每個人的意志力之影響甚至決定,這種方法就不見得合用。例如在討論殺人者死的法律原則時,很少人能去想像自己若是隨機被命定為殺人犯時的情況。多數人更可能認為,殺人是出於殺人犯的意志而非隨機變成殺人犯,而自己則根本不會去蓄意殺人。這表示很多人認為該由有個人意志後才開始算,不能由無知之幕之前開始算。而若真要由無知之幕之前算起,若殺人真是由神投骰子決定的事,則殺人似乎更該是無罪而非死刑。所以約翰‧羅爾斯的概念在現實世界並不一定都能應用。

現實世界要談公平,通常只能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來談,這時間和範圍的決定本身就是須討論取得共識的問題。而範圍若決定了,時間該由何時算起也較能合理決定。在討論公平的原則之前,某方就先把時間和範圍定下來,乃是一種不公平的做法。所謂立足點的公平看起來很公平,但哪裡算是立足點,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年金改革」公平嗎?

這次年金改革的主事者,把公平的比較時間和範圍限制在退休給付的所得替代率,而不管退休前的薪資。這也就是退休前因為期望得到較高退休給付而接受較低薪資的人,不只得不到原有較高退休給付之補償,反而要接受更低之退休給付。

社會上的討論,也常只談世代間可能的不公平,而忽略因財政困難而必須削減公務員和勞工退休給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過去多年來對資本和利潤的減稅政策,也就是不同所得階層之間的公平問題。換言之,把年金問題的解決只限在受雇人員間年金的分配,而把資本家拿走的減稅視為理所當然,甚至把依目前制度拿較多退休給付的人直接當成是不公平,本身就是不盡公平的前提。

公平不易定義,因此經濟學常同時注重兩種簡化的公平。第一種簡化是從直接可觀測到的因果關係來看,如果某人或某事得到的報酬(或付出的代價)小於其所產生的貢獻(或傷害),就是不公平的。這樣簡化所要求的原則,和經濟學也同時注重的效率原則常常是一致的,所以通常是實用而可被大家接受的原則。但即使把時間和範圍縮成這麼小,這種原則在理論和實務上,仍可能有很多時間和範圍以及其他因素的爭議,本文不再詳論。

這樣只由個體或局部來看公平問題,也必會忽略整體來看的公平性。但整體實在很難分析和掌握,所以經濟學在整體面另由所有因素加總平均之後的結果來看公平性,也就是所得、財富以及發展機會分配的公平性。這裡的公平性已非基於因果或貢獻關係,而更著重在人們對分配結果的主觀偏好。不少經濟學者傾向認為基於依第一種簡化原則的公平先做分配,再把分配到太多或太少的人之所得或財富,拉近到多數人認為合適的程度,這社會大致即可算公平。但這種看法和「多數人認為合適的分配」,都是主觀而非客觀的主張,因此也必有爭議。

當公平某種程度不得不依賴眾人的主觀時,最好依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把這項主觀決定的時間,擺在各種事情都還未發生之前,或者至少盡量擺得早一點,才能較符合正義。若是在其他事情和分配都已經決定之後,再來討論分配的方法,則每個人的利害關係已經確定,多數人的決定已多是各依私利所做的決定,很難符合公平正義。

「民主多數決」不一定公平

「多數人的看法」通常是以民主政治的方式決定。而談民主時也要同時強調法治的道理,也是無知之幕。依民主多數決方式選定的法律通常必須長期適用,不能因為有些人的處境改變了,就重訂法律來符合他們的利益。法律的原則能適用愈久,訂定時大家因為對未來自己的情況愈難預知,因而也愈像在無知之幕後面,而較能做符合公平正義的選擇。

然而台灣不少人的民主觀念似乎還只在於多數決而已。於是有政黨輸去了行政權就仗立法院的多數修改法律,以使自己選輸的人得到更好的待遇,以及增加新的執政者執政的困難。也有一些法律是為了對付某個已發生某事的個人而訂定。更常有人以為掌握國會多數或民調多數就是對的。

最近政府推動的年金改革雖受到很多批評,但政府卻以民調有七成支持年金改革來為政策辯護。但即使這七成支持改革的人,也確實支持政府現在所用的改革方式,這種做法仍非民主法治,因為這是在大家的情況都已決定之後的選擇,而且這選擇也只用這一次,未來不會再用,因此完全不符合約翰‧羅爾斯無知之幕的正義原則,以及法治的精神。

如果10個人一起吃飯,大家表決9比1決定由張三付帳,這算民主的多數決而符合一人一票的公平嗎?相當部分是由整體財政不良造成的年金問題,依表決由七成人民決定用只削減公務人員退休支付的方式來解決,其他人不必負擔責任,其實和多數決要張三付帳請客,是差不多一樣不符合公平正義的事。但這事正以公平正義之名在推動。

我在171期專欄和其他文章(如《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23期,2017年1月:年金改革之目的、觀念、和經濟學理)中表明我贊成削減軍公教人員退休給付,我也提出具體依正確的道理削減支付的方法。但政府似乎仍要用簡化的公平口號和不合理的方法來削減退休支付。這不合理或不講理的做法雖然可能同樣達到削減政府支出的目的,卻已造成人民間的對立和怨氣,也讓一些人可挑撥要公務人員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垮政府(見2017年2月17日《自由時報》頭版)。

政府要做好各種改革一定要講道理,而不是用不正確的口號甚至對立鬥爭來提高民意支持率。政府更不要以為這次不講理的改革若能過關,其他改革就都能完成。執政者要了解,每一項改革都應該要依正確的道理來得到支持,對國家才真正有利。

資料來源:陳博志,〈張忠謀之言 暴露台灣政府甚麼問題?〉,《看雜誌》第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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